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是我国最早开展环境教育的高校之一,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环境保护部共建学校。其前身是1981年经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秦皇岛环境管理干部学校;1985年改建为秦皇岛环境管理干部学院;1989年更名为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应用型、技术技能型本科院校——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秉承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和“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学院精神,紧紧把握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脉动,以实现人与社会相适应、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教育为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坚持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立足河北,面向全国,坚持环境教育办学特色,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建设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全日制应用型、技术技能型本科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院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Hebei University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网址为,http:// www.hebuee.edu.cn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坚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道路;以建设环境教育特色鲜明的全日制应用型、技术技能型本科大学为目标,为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学院注册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是学院的基本职能。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开展研究生教育,保持适度的专科生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三条 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学院坚持以环境学科为优势和特色、争创国内一流;其他理、工、经、管、文、法等学科协调发展,向 入主流、有特色的方向努力。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院紧紧围绕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工作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深化和拓展环境教育特色办学之路,为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的交流,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思想,整体发展规划以及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研究制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规划。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研究决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资源和重大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会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预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根据需要,经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批准,可请各总支、各系()和学院直属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列席讨论工作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坚持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

院长办公会议是党委领导下,为充分发挥院长行使行政领导与指挥职能而建立的,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学院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的会议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研究拟订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学院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拟订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研究提出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以及国际、校际合作交流方案;研究提出学院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源和资产处置以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五)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提出需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制定院长工作报告以及需要向上级请求汇报的专项行政工作报告。

(七)听取系(部、中心)和行政职能部门重要事项的请示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八)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院领导代为主持。具体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临时召开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院级领导,纪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也可决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院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预决算、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院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或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超过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执行委员会代行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人员组成,要求品德高尚、办事公正、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具有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院提交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指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主要包括学院直属的系(部、中心)和研究所。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自主设置若干系(部、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系(部、中心)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部、中心)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中心)设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主任是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负责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系(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中心)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系(部、中心)设立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所、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学院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院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学院相关规定范围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院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院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收费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财务年度预决算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学院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实行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加强与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方政府、各地共青团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争取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对学院办学的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所在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地方政府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多方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学院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图案以环境教育的汉语拼音字头HJ作为设计要素,H是书本打开的形状,似树叶又似鸟儿翅膀;字母JH共同构成教书育人,环境绿化展翅飞翔的图示,充分展现了环境教育的内涵和美好未来。

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院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环保绿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院徽志、院名以及学院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七十条学院校歌是《放飞绿色希望》,高彩霞作词,李旭昊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928日。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它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发布实施。